某公司承租一块土地,在土地上自建房产,咨询是否需要把土地租金算作地价,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依据上述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但地价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及开发费用等。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在租赁的土地上建房,账面房产原值不包括租赁的土地价款。对这类问题,各省市有不同的规定,应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执行依据。以下文件可以作为参考:
《江苏省常州市地税局关于执行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政策相关口径的通知》(常地税一便函〔2011〕10号)规定,对租入、借入他人土地建房,且不作土地使用权核算的,不需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厦门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应并入房产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