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纸税收“事先裁定”,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集团)重组减少了2亿元资金支出。2013年,马钢集团发展的大事记上,这件事值得记上浓浓一笔:安徽省国税局的上门服务,让马钢集团节省巨额资金,顺利完成重组甚至推动企业转型。
事情要从马钢集团的重组说起。
近年来,受钢铁产能过剩影响,国内许多钢铁企业亏损严重。面对这一不利局面,调整企业内部结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已经成为马钢集团内部从上到下的共识。马钢集团副总经理、总会计师陈昭启介绍说:“2013年初,马钢集团决定将下属马钢股份公司非钢产业进行剥离,剥离出的非钢业务整合归并到集团公司。”
按照马钢集团原来的资产重组方案,非钢产业涉及金额16.22亿元。“我们考虑到在重组过程中要涉及相关的税务问题,希望在相关政策法规下,尽量减少资金支出。”马钢集团一位相关负责人透露说。
就在重组大幕拉开之际,安徽省国税局的税收服务悄然来到马钢集团。
安徽省国税局局长龙岳辉回忆说:“我们当时就资产重组的涉税事项与马钢集团高层深入沟通,对资产重组的税法适用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后来,马钢集团研究决定调整资产重组方案,将马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汽运公司等8家非钢业务的分公司整体出售给马钢集团,包括实物资产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
2013年8月,在国税机关的辅导下,马钢集团把调整后的方案正式向安徽省国税局申请“事先裁定”。所谓“事先裁定”,是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所提交的待定事项该如何适用税法所进行的解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13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据此,安徽省国税局对马钢集团申请资产重组涉税事项作出了“马钢集团此次资产重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的裁定意见。
这是安徽省国税系统首次针对大企业提供“事先裁定”服务。“若按马钢集团原先的重组方案,企业需要缴纳各项税费近2亿元。”安徽省国税局大企业处处长查永泉表示,这笔资金对任何一家重组企业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据陈昭启介绍,在国税局的税务辅导下,重组工作开展顺利。剥离非钢辅业是为马钢股份减少了财务、人力等压力,至少减少了8000多人的“吃饭”负担。此外,重组后增加了30多亿元流动资金,缓解了股份公司资金的压力。非钢辅业不再单单为钢铁主业服务,也开拓了外部市场。陈昭启说:“解放了辅业,其实是增加了新的经济增长点。马钢集团非钢辅业,截至2013年9月底已实现销售收入180亿元,预计到2020年销售收入将达到500亿元。”
“安徽省国税局推出的‘事先裁定’服务,不仅给我们企业减少了开支,也提高了政策适用的确定性,减少了企业的税务风险,而且还有利于解决马钢集团‘全而不强、广而不精’的传统经营模式弊端,优化集团公司产业结构,促进我们将主业做强、辅业做大。”马钢集团财务部部长方金荣高兴地介绍,纳入“营改增”的辅业可以享受安徽省超税负返还的“营改增”过渡期优惠政策,减轻辅业部分税收负担。
具体而言,分离的工程技术、物流贸易、交通运输和技术研发等辅业,作为独立法人,其为马钢股份公司提供的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增加股份公司进项税抵扣,提升股份公司盈利能力。方金荣说:“这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的转型升级,真是帮了我们的大忙啊!”
资产重组后的马钢辅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入“营改增”的辅业实现的“营改增”项目增值税全部归地方金库,从而也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
这项让企业受益的“事先裁定”,是一次有益的尝试。而“事先裁定”服务也不是一蹴而就,其背后是税收工作模式的积极探索。
龙岳辉表示:“‘事先裁定’服务不同于一般政策解答,它既为税务机关获取大企业重大税源变化信息开辟了的新渠道,更为大企业提供了税务处理的确定性,降低了税企双方的风险,属于一款高端的个性化税收服务产品。”
据了解,2013年安徽省国税局已经与马钢集团等4家大企业正式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签约企业有权就未来可预期的重大交易事项如何适用税法,向安徽省国税局申请“事先裁定”。“我们认为这一创新模式,将会更好地为其他企业服务。”查永泉认为。目前,该局已经陆续收到企业的相关申请。对此,龙岳辉表示:“这都表明大企业对这项税收服务需求比较旺盛。下一步,我们将对‘事先裁定’服务进行总结完善、稳步推进,力争这项服务产品惠及更多的大企业。”
而“事先裁定”并不是国税机关服务大企业的唯一尝试。据了解,安徽省国税局在服务大企业方面,作了很多探索,包括尝试推出大企业新税法适用解读、涉税诉求响应、事先裁定、遵从合作协议谈签和企业税务内控测评5个个性化服务产品,这些服务将为大企业提供更细致、更具个性化的服务,为大企业的发展增光添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