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水力发电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成立之初,自筹资金4000万元建设了一条60公里的输电线路,主要用于将我公司的水力发电输送并入国家大电网。2010年以前上网电价收入(不含税)每度0.40元。现我公司与省电力公司拟达成协议,将60公里的输电线路转让给省电力公司,价款约3000万元左右,其后上网电价收入(不含税)调降为每度电0.36元(降幅10%)。请问水力发电企业将自身输电线路转让给国家电网公司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的规定,输电线路属于电力工业的专业设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发电企业转让输电线路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