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
1.文化业,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
2.体育业,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注意事项:
(1)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税范围。
(2)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而应归入“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二、计税依据
文化体育业的应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经营文化业、体育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其中包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乐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
三、税率及计税营业额
文化体育业的适用税率为3%的比例税率。
文化体育业应纳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文化体育业计税营业额×3%
从事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有时可能同时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按不同的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再按不同税目的相应税率计算纳税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营业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从高适用税率,即按最高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四、优惠政策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对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8、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
9、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免税项目。
五、常见问题解答
1、有线电视台收取的所有收入都征收文化体育业营业税吗?
答:电视台的播映收入收取文化体育业营业税,但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广告的播映缴纳“服务业——广告业”营业税。
2、其他文化业具体是指哪些行业?
答:指从事表演、播映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及其他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3、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学历教育”指什么?“学历教育的学校”又指哪些学校?
答:“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第一,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第二,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第三,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第四,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