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纳税人从事快餐(盒饭)制作、销售(外卖)及配送,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一条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因此,对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纳税人,发生快餐(盒饭)制作、销售(外卖)及配送,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取得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对不提供饮食场所,专门从事快餐(盒饭)制作、销售及配送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