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问装饰公司预收装饰工程款是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执行?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第二条建筑业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四)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装饰业务属于建筑业的范畴,其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参照建筑业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