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方面。无论是用原材料还是用产成品抵付赔偿款,都涉及存货的价值转移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以产成品抵付赔偿款,应该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上述企业以鞋子抵付赔偿款应纳增值税=5×17%=0.85(万元);如果企业以原材料抵付赔偿款,则应作增值税进项转出处理。(产品质量、延期支付货款等问题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应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企业无论是以原材料还是以产品抵付赔偿款,均应计销售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这里可能产生疑问的是,企业支付的赔偿款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按照上述政策,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应该根据不同的赔偿原因、责任、程序、证据及用于赔偿的存货种类等进行不同的涉税处理,其中关键要区分造成赔偿的原因,并根据相关的证据来分析确认。如属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或因产品设计缺陷,造成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购货方索赔的,经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税前扣除;如果产品在保管、运输等环节,因人为因素影响产品质量而造成购货方索赔的,应当由责任人或保险部门赔偿,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企业报税务机关审批税前扣除;如果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产品损失或影响产品质量而引起购货方索赔的,应当由保险部门理赔,理赔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经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种赔偿,企业都要有必要的证据支持,或由中介机构出具涉税鉴证,这样税务机关才能相信和认可。否则,企业没有取得相关证据,不仅不能在税前扣除,还可能产生涉税风险。比如以产品抵付赔偿款,计征增值税时应能提供计税价格的相关证据;再如企业支付质量赔偿,要取得证明是何种原因引起质量赔偿的有关证据,否则有可能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