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超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超市为搞活经营,将部分农产品销售柜台出租给个人承包,收取租金。请问,超市收取租金业务是否承担纳税义务?
【解答】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又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市出租柜台收取租金的行为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