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大型商贸企业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税务机关认定时主要审核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5]41号)第一条第二款: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为:(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二)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三)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四)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