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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进料加工 免税出口先“备案”

2012-05-23 14:35     来源:     

  随着国际黄金饰品市场需求的不断旺盛和对人民币远期升值的预期,深圳市场上自2010年底新增了一批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从事黄金产品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工业企业。笔者近日从深圳市罗湖区国税局了解到,从事含金产品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企业,如果同时开展黄金产品内销业务,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其国内业务原材料采购时取得的进项税额方可顺利抵扣。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相关企业如果在从事含金产品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同时开展黄金产品内销业务,而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那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其全部进项税额要在征税的内销和免税的出口销售中按销售额的比例划分,划分到免税出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但税务人员近期在处理此类涉税业务时发现,含金产品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所用的原材料基本上都是免税进口料件,一般用不到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如果采取按内销和出口的销售比例来划分进项税额,企业会因为出口免税含金产品,而要把用于内销业务的国内原材料采购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划分部分到免税项目,从而转入成本,产生不合理的损失。税务人员提醒这样的纳税人要及时到主管国税局了解相关规定并办理备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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