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做面条加工及销售的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中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规定:适用13%税率的货物中的“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切面,馄饨皮等)和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 )中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属分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而豫国税发〔1994〕117号文件规定:根据我省情况,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包括切面、湿面条、馄饨皮、凉皮、米皮、米线、米粉、凉粉、年糕、糍粑、春卷、粽子、面筋、饺子、包子、元宵等生面食,不包括挂面和副食品以及将上述食品速冻后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