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工业企业自建的建筑物,包括生产用厂房、仓库、办公楼及其他建筑物。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的自建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如果将自己新建的建筑物对外转让,则在转让时,除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外,还应按“建筑安装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企业转让自建建筑物时,自建行为的营业额应根据当期或近期同类工程的平均价格确定;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