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申请成为国家重点物流企业需要符合哪些要求,递交什么资料审批?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明确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物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取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集约化并依法纳税的现代物流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推荐参与试点。被推荐的企业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2004年,国家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明确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目前国家对申请试点物流企业的条件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只要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管理集约化并依法纳税的物流企业,都可以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向国家税务总局推荐,并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