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下属一公司所用电费从我单位账户划出,电业局对我单位开出发票,但此项费用应由下属公司承担,请问我公司能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电力)给下属公司吗?若不能,此费用如何转移到下属公司,国税局有无专用的费用转移凭证?
答:贵公司是否能够给下属公司开具发票,要根据你们两个单位之间是否有增值税的业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应根据您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若贵公司与下属公司有真实业务发生并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即可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