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民通过“网上民声”留言,咨询个人出售非住房取得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为多少,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市地税局回复:
1、营业税: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的价款后的差额,按5.55%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2、印花税:适应“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3、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居住用房时,如果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其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出售住房时,按照规定缴纳或支付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公证费等有关税金和费用;如果不能提供住房出售收入凭证、原值凭证或其他有关扣减项目明细资料,导致不能正确计算或难以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为3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