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怎么认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答:根据外资税法细则第七十二条,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另外请您再参考国税发(1992)109号、国税函发(1994)389号,国税发(1995)153号,国税函发(1990)505号,财税字(94)第51号,财税字(94)第82号,国税函发(1994)383号,国税函发(1997)576号,财税字(1997)121号,国税发(1997)183号,国税函(1998)77号等。具体文件内容就不详细展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