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投资方放弃对被投资方的债权,作为被投资方是否应以接受捐赠名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需调增,那么将债权转为股权,增加注册资本,是否合适?
答:投资方放弃债权,应按照国税发[1999]第195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债转股应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增资,如果是这样,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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