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日,一位朋友由于家中被盗,存折全部丢失。到某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时,每份手续收了5元钱,共计35元。费用交纳完毕后,我那朋友向受理人员索取发票时,银行营业员没有开具发票。并解释说:“我们这里不是商店,没有发票,可以开一张收据。”我认为缴纳挂失费,对储户而言就是消费行为,既然发生了消费行为就应该开具发票。
答:按照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银行本身就是纳税人,在收取利息时开具的单据就是税务机关认可相当于发票的特定票据,是计提营业税的原始凭证,而银行收取的挂失费项目也要缴纳营业税,理所当然应为储户开具发票,不能简单地以银行内部的收据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