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支付给职工的退职补偿金: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工伤医疗赔偿的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之规定,企业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明确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对于职工工伤药费及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实践中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10-26穗地税发[2004]220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伤事故,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属于医疗费用的,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作为责任人而向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如客运企业对承运的旅客、施工企业在露天施工时对过路行人的伤害等)支付的赔偿款,可以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我们认为,企业为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职工工伤药费即赔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福利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我们认为,企业为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职工工伤药费即赔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福利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