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你好!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达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应收账款要超过三年未收回才能确认坏账损失,但此办法之前听说中国电信企业的应收款只需超过一年未收回就可以确认坏账损失,请问是否有这个规定?如果有,在新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执行后,中国电信企业这个规定是否还生效?请列出相关政策(如果有中国电信企业的规定文件,但已失效,请列出相关依据),多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7号
七、从2000年1月1日起,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拖欠时间超过1年仍无法收回的,由电信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用户在2000年1月1日之前拖欠的月租费、通话费,仍按照原法规执行,拖欠时间超过3年仍无法收回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2月16日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并没有作废国税发[2000]147号文件,总局其他文件也没有对该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作废处理,因此,该文件目前还是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