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是一私营企业,我公司取得一份铁路运费,但因对方疏忽托运人的单位名称打成其它公司与我公司名称不一致,我公司发现以后,对方在记事栏用手写了一句代我公司托运对方加盖了铁路局的印章。象这种情况能否抵扣?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该份发票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