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之规定,以及根据相关规定及电信服务业务实际情况,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如短信、彩铃等。因此,无论是电信企业,还是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其他单位,其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业务,如短信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均按“邮电通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一、关于非邮电通信业
1、“对向用户收取电信费用的单位,应按其向用户所收电信费用减去分给合作单位的电信费用后的余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其他合作经营单位从合作方分得的电信费用,亦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计税基础
邮电通信业一般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另外:“对向用户收取电信费用的单位,应按其向用户所收电信费用减去分给合作单位的电信费用后的余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其他合作经营单位从合作方分得的电信费用,亦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特殊业务
1、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对“邮电通信业”税目的解释,为用户安装电话的业务属于该税目的征收范围。“电话初装费”是邮政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而收取的费用,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
2、 168台是具有特殊用途的电话台,其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所说的“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 邮电礼仪是指邮电局(所)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写有祝词的电报,或者使用客户支付的价款购买的礼物传递给客户所指定的对象。对于这种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邮电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所购礼物的价款在内。
四、征税范围的划分
(1)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增值税。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发行报刊征增值税。
(3)电信单位提供电信劳务服务的同时,销售话机等征营业税;单纯销售话机不提供电信服务的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