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报社受一位知名作家委托转让其作品的著作权,该社以报社的名义转让了该作品著作权,并取得转让费收入,并在支付给这位作家转让费时,已代扣代缴了营业税,但税务部门告知该报社还要补缴取得全部转让费收入的营业税。问:税务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有关政策规定,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授权或许可他人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万”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除报社在支付这位作家转让费时,应扣缴营业税外,对报社以自己报社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该作品著作权取得的转让费收入,亦应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部门的处理是有法可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