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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合同收入的确认

2008-07-20 01:19     来源:中国会计网     

  收入一般按照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但由于合同比较复杂,合同工期有长有短;合同性质各种各样,既有单项建造合同,又有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

  一、建筑业一些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多项资产,但相互间是独立的,则应分开进行核算。

  3、如果几个相关合同是不可分割的,则应合并在一起进行核算。

  二、合同变更收入的确认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合同建筑一栋住宅楼,合同执行到三分之一时,客户提出改变原住宅的部分户型设计,并同意增加变更收入100万元,这就属于合同变更。

  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加以确认: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则不能确认合同变更收入。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合同变更收入确认,仅指合同变更收入可以计入合同总收入,而不是说将其在当期损益中确认。以下提到的索赔款、奖励款收入确认也有类似的含义。

  三、索赔款收入的确认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比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 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电站。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1998年12月1日至2000年12月1日。同时,合同还规定,发电机由客户采购,于2000年9月1日前交付建造承包商安装。该合同执行过程中,客户并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发电机交付承包商。为此建造承包商要求客户支付延误工期款80万元。这就是发生索赔款的例子。

  因发生索赔而形成的收入即为索赔款收入,其应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能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则不能确认索赔收入。 在上例中,建造承包商的初始收入为1 000万元。根据双方谈判的情况,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延误工期款80万元。根据以上确认条件,建造承包商可以在2000年将因索赔而增加的收入8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即2000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1 080万元。假如客户不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则不能将80万元计入合同总收入;假如客户只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40万元,则只能将40万元计入该项合同总收入,即2000年该项建造合同总收入为1 040万元。

  四、奖励款收入款的确认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比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项合同金额为9 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跨海大桥,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1998年12月20日至2000年12月20日。该合同在执行中于2000年9月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标准,并有望提前3个月完工。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提前竣工奖100万元。这就是发生奖励款的例子。

  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加以确认:

  1.根据目前合同的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则不能确认奖励款收入。

  五、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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