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规定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的规定,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在上述规定执行17年后,国家恢复对煤炭企业塌陷地、荒山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配合当前国家严格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二是促进煤炭企业合理开发利用采掘塌陷地,切实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益;三是完善煤炭生产企业完全成本。
对新政的出台,相关业内人士认为,不同县市、不同矿井、不同土地等级,所征土地使用税税率不同,从总体上来看,这项政策的影响很小。同时,土地使用税在煤炭企业属于小税种,在年度报告中都不予单独披露,所以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也不会很大。
笔者个人认为,由于煤炭行业在进行煤矿开采的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是相对比较大的,而目前的情况下,煤炭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和治理环境所承担的义务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平衡性,这次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整正是让煤炭企业开发自然资源获取的利益的情况下和环境保护义务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