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从事咨询活动取得的收入税务处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包括代表机构以其总机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业务由代表机构履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的收入,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代表机构就是指外国企业在境内设计的经营场所,也就是说外购企业在境内设立的经营机构场所单独的从事咨询活动,是作为经营场所的所得在境内纳税。
境外咨询企业的境内应税业务收入,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设有代表机构,但其代表机构未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活动的,应作为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构成营业场所计算纳税,并统一由支付人扣缴税款。
二、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税务处理问题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 60%.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业务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我国不予征税。
这是讲境外的咨询企业如何纳税的问题,当它是在境外提供服务,那么就不需要纳税,只有来华提供了服务才需要纳税。纳税的方法是,如果它是全部的咨询活动均在境内的,那么就全部的收入计算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一部分活动在境内,一部分在境外的,那么就将收入×60%在境内纳税。
三、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税务处理问题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订合同,共同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首先应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等合理的比例,划分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应就其划分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凡属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共同提供咨询业务,且其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划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收入的比例,不应低于该项业务总收入的60%.在上述业务中,凡境外企业也派人来华参与客户的咨询业务,应再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为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为标准,再行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这是将境外咨询企业和境内外商企业或代表机构(可以视同外商企业的处理),在境内提供咨询服务,如何纳税的问题。
1.当境外咨询企业和境内外商一并提供服务的,境内外商划分取得=总金额×60%。
2.境外咨询企业划分=总金额×40%,但这部分是否需要纳税,又需要区分:①如果派人来华,那么总金额×40%×50%的部分纳税;②如果没有派人来华,也就是说境外咨询企业的咨询活动全部是在境外的,那么就不需要纳税。
四、境外咨询企业的境内应税业务收入,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设有代表机构并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的,应并入该代表机构的收入计算纳税。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未设有代表机构的,或虽设有代表机构,但其代表机构未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活动的,应作为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构成营业场所计算纳税,并统一由支付人扣缴税款。
以上实际是讲如何选择税率的问题,当境外咨询企业在境内设立了经营场所的,同时境内设立的机构也参与了咨询业务,那么上面所确定的收入都作为境内机构的所得,按照30%的税率计算。如果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设立的机构没有参与该业务,那么上面所确定的收入是按照10%缴纳预提所得税,并且由支付人扣缴。
五、上述规定中,凡涉及来自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香港特区的咨询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咨询业务的,应依照协定或安排有关常设机构条款的规定,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对构成常设机构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开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