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市场的升温,带动了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的不断壮大,随之带来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竞争也愈来愈激烈。由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购进黄沙、石子等原材料难以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因此,不但造成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增值税税负较高,对企业正常的成本核算也造成很大影响。为了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更便于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根据国税(2000)037号文件规定, 自2000年1月1日起 ,可按简易办法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在发展过程中是否会存在税收问题?近期,南通市国税稽查局对一些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了检查,现针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探析: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1、把本应向国税申报增值税的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收入误向地税申报营业税,造成税种申报和税款入库级次有误。
2、对已发出并同时收取了部分货款的商品混凝土,不及时结转销售收入;或是在“发出商品”中留有借方余额;或是在“预收账款”、“应收账款”中留有贷方余额,造成税款申报的滞后。
3、购进生产所需的黄沙、石子等原材料,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取得正式发票,而是以假发票列支成本,甚至通过非法途径请他人为自己代开、虚开普通发票列支成本。
4、对跨年度滞后申报的销售收入,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将应纳税所得额并入所属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挂在“其它应付款”贷方余额,未及时计入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支出行政性罚款年终未作纳税调整,影响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对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1、前几年,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不够熟悉,对商品混凝土应该是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还是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不够了解,从而造成申报有误。
2、由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是水泥、石子、黄沙等,这些材料的销售者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无证经营者,企业在购买材料时可能无法取得正式的发票,为了核算成本,有些企业就以白条列支或是通过某些途径取得虚开、代开、假发票列支成本。
3、企业纳税意识淡薄。一般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都与购货方签订协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按月结算,而实际上这些协议并没有严格履行。购货方往往没有按时付款,而是要等到工程竣工后才付,甚至有些在工程竣工后仍然拖欠,造成企业不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4、行业内的激烈竞争造成利润过低,导致实际税收负担过重。据被查企业介绍:目前,本市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为了招揽客户、扩展业务,将价格压得很低,再加上结账、付款不及时等因素,很多情况下实际利润达不到6%的水平,低于税法规定的征收率,因此必然造成亏损和经营上的困难5、由于被查企业的购货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付款,造成企业经营举步维艰,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以致在拖欠供货商货款的同时,也拖欠平时正常申报的税款。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铤而走险,采取了发出商品不确认销售收入,也不结转存货等不法手段偷逃国家税款。
加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税收监管的几点建议:1、要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宣传工作,提高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的纳税意识,使企业充分认识到偷逃国家税款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2、不断强化对企业的日常税收控管。对其生产、销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单位产量所耗用的原材料进行比较,看是否有少转收入、少缴税款的问题。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对企业列支成本的原始凭证的监管,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一旦发现偷税,严格按照《征管法》坚决查处。
3、要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对新兴行业,要加强对与生产相关环节的分析、研究,对主要生产工艺和流程要有所了解,对企业的核算过程要熟悉,从而在日常税收征管和稽查时能够管深查透。
4、必须加强稽查与征管的紧密结合,不断促进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通过建立稽查、征管相互联通的网络信息平台,加强稽查与征管部门的信息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