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XX物资有限公司,主营黑色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材料等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公司2002年度实现销售16411万元,全年应纳税额合计39万元,税收负担率0.23%。2003年度实现销售39046万元,全年应纳税额合计35万元,税收负担率0.09%。2004年度实现销售58541万元,全年应纳税额合计505万元,税收负担率0.86%。
我们于2005年8月10日依法调取了该企业有关帐簿资料,并制作了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在检查过程中采用了实地调查和调帐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取得了该公司帐外经营的资料凭证,调取了该公司2002年至2004年连续记录方式的帐外经营资料,同时取得了该公司部分电脑存取的反映该公司经营活动的部分数据。
通过检查,发现了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以下涉税违法事实:1、该公司从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采用帐外收款方式,把销售中对方不需要取得发票的销售收入存入龚某私人帐户中,隐匿销售收入。2002年隐匿销售收入228万元(含税),2003年隐匿销售收入269万元(含税),2004年隐匿销售收入352万元(含税)。上述共计隐匿销售收入849万元(含税)。未申报增值税额123万元。
2、该公司2002年至2004年取得废钢销售收入3万元(含税),未记入帐内申报销售,未申报增值税金0.5万元。
3、该公司采用虚假退款方式隐匿销售收入,于2004年3月应收帐款-某无纺设备有限公司借方反映50万元作退款处理,但在龚某帐户同期反映有50万元存款入帐,在摘要记录为不开票销售收入,经查实上述为隐匿的销售收入,根据取得的发货凭证实际发出货物时间在2003年7月至12月,金额为50万元(含税),未入帐。未申报增值税7万元。
4、该公司在2004年10月通过取得代开的运输发票支列费用,帐面反映支付上海某联运有限公司运输费37万元,支付上海某联运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18万元,并抵扣进项税金。取得运输费发票7张,票面总计金额55万元,并于同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5.5万元。根据查实的情况,上述支付的款项55万元实际转入了龚某私人帐户中。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上述进项不得抵扣。
5、该公司2004年度中冲减应由某储运公司承担的修理费等费用,红冲管理费用的同时,未对进项税金作进项转出处理,未转出进项增值税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申报的进项税金8万元不得抵扣。
上述第一至第五项违法事实共计未申报增值税金144万元。该公司的上述违法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偷税,追缴增值税144万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按所偷税款处于0.6倍罚款。
从该案的整个查处过程及最后的查处结果看,我们觉得该案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该公司从一个较小规模的公司发展到一个年销售上亿的较大规模的公司,在内部管理上,还是处于一种家族经营模式,尤其反映在现金管理上——在帐外存在一个现金流转的模式。而这部分资金的运作财务上没有反映,财务负责人也不完全知情,这给我们的查处过程也带来了较大困难。从最后定性的违法事实中,大部分发生额均在这部分资金中反映。从另一个方面看,企业负责人对税法没有足够的认识,长期存在帐外经营的违法事实。还有一方面反映在企业业务费用的开支上,主要在运费及修理费方面,支付的对象与取得的发票不相符。作为一个较大规模的公司,财务方面没有规范操作,没有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纳税。
通过对该案的查处,我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会:一、对该公司的查处,准备工作比较充分。我们一开始就考虑取证上要有突破,所以调帐时对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重点进行了检查,取得了第一手相关资料,也为以后的定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做好与被查单位人员的沟通工作,使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我们在检查的同时,对企业的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进行了相关的税法宣传,他们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从而也以积极的态度配合检查。
三、税务管理部门平时要加强对纳税户的管理。该户长期税收负担率较低,而经营规模不断增长。从检查的情况看,该企业在帐务上也存在调节收入入帐的行为,加上帐外经营,造成了一个税收负担连续几年偏低的情况出现。因此,必须加强日常的税收管理,才能有效防止偷漏税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