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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应税营业额简明计算法

2008-07-20 01:18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明确: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销售额比照条例第五条规定确定。

  现行的财务管理和核算中,旅游企业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在会计核算上记入主营业务收入中,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在会计核算上记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营业费用中,这实际上是虚增了旅游企业的收入数额和支出数额,混淆了他人收入和自己收入,也混淆了他人支出和自己支出。替旅游者支付的费用,实际上不是旅游企业自身的成本和费用,而是本应由旅游者在旅途中需分别向交通、饭店、旅店和旅游景点支付,只不过旅游企业将各项费用事先向旅游者全部收取,然后代为支付;旅游企业的收入金额,实际上是支付代付费用后的余额。

  由于是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的营业额不能在账簿上直观的体现出来,增加了企业会计核算的难度,也增加了税务管理员的审核难度。

  从旅游企业来说,增加值是什么?即旅游企业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

  笔者认为,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增设一个“营业收入分配”科目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旅游企业发生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时记入该科目的借方,月末将科目的余额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借方(使本科目在月末无余额),这时“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余额就是旅游企业当月实际取得的收入金额。

  从国民经济统计的角度、从企业会计核算的角度、从税收管理的角度看,这样都能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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