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保险公司营销员向当地税务部门打电话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人员取得的营销业务收入,可以扣除40%的展业成本,对其余的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1.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取得的营销收入是否可以扣除40%的展业成本?2.营销员缴纳的营业税是按全部收入还是按扣除展业成本后的劳务报酬收入计征?3.营销员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是自行申报缴纳,还是由保险公司代为扣缴申报?
当地税务人员对他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规定,只有非雇员保险营销员才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的营销费用,保险公司的雇员不能扣除费用。但是新的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出台后,新政策已明确废止了上述两个文件,而且没有就雇员与非雇员作出区别规定。因此,只要是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按照规定取得的营销收入,都可以扣除40%的展业成本。
2.按照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营销员缴纳的营业税是按全部收入计算缴纳,不能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所得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本单位雇员从本任职单位取得的营销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3.按照税法规定,保险公司营销员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是由保险公司负责扣缴。财税字〔1997〕103号文件对雇员或非雇员个人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有关企业和个人拒绝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