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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办法规定纳税人有3年优惠申请期限

2008-07-20 01:18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0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对本企业当年收入、成本、利润等项目进行全面分析。在汇算清缴中,企业财务人员应注意企业某些收入能否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待遇,如果发现有应享受而没有享受的优惠政策,应及时和税务机关沟通,探讨解决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即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此条规定给一些不太了解税法,没有依法享受到应获得的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一条补救的出路。

  次外,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审批税务机关应分户将减免税情况(包括减免税项目、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最近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法规还有不少,比如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服装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提高等等,纳税人应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合理应用,规避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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