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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采掘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08-07-20 01:18     来源:中国会计网     

  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对矿产资源开采行业的税收征管主要由其所在地税务部门主管,主要征管措施有以下几种:一是委托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开具放行证的数据或下达生产任务的数据,按一定标准予以代征;二是委托收购部门按实收数量和规定标准代征;三是按照国税部门定税标准套算执行;四是地税部门自行调查核定征收。

  通过实际运行,基层征管部门付出巨大努力,地方税收虽然逐年的有所增长,但与该行业的实际发展速度及财富增长幅度比较,依然存在很大差距,并时常出现征管秩序不畅,征管工作被动;税源信息难以掌控,征管工作难以推进;税收偷逃严重,入库不均衡等诸多征管问题和难题。

  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固然有客观上难以征管的因素,也有因对该行业进行监管的近十个部门各为其政,未能较好地形成信息交换协作网络的原因,使得税务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情况无法及时全面准确的予以掌握;其次是税务部门争取党政支持的力度不够,在众多政府部门对该行业的管理链中,未能在“瓶颈”环节实行税收前置,做到源头控管;再是税务部门自身的征管模式有待改进,征管措施有待强化,打击力度和人员装备配置有待加强。

  完善矿产资源开采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健全协作网络,摸清税源信息。这是税收征管的基本前提。为了准确采集矿产资源开采行业的基本经营状况信息,建议在市级以上税务部门统一协调,争取由政府牵头,涵盖所有的行业监管部门(尤其是地矿、公安、国税、地税、工商),形成一个完善的税收协作网络,确保税务部门能及时(按月或按季交换)掌握以下基本信息:1)市级地矿部门下达的年度开采计划任务数据;2)具体经办地矿部门实际开出的放行证的情况;3)公安部门对各矿点批购爆破材料的有关情况;4)国税、地税部门对各矿征收的有关情况。

  此外,税务部门还应从收购公司或加工企业进一步取得其实际收购矿产资源的数量、价格详情进行比对,确保各个渠道取得的信息更加准确。

  (二)争取政府支持,实行税收前置。在各政府部门对该行业实行管理的“瓶颈”环节,实行税收前置。如:必须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开具放行证,否则一律不予放行销售;收购产品的贸易公司或加工企业在收购时,必须凭税务部门开具的资源税完税凭证办理收购手续;甚至在每次向公安部门申购爆破材料时,必须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前期税收结算证明办理。

  (三)优化征管模式,保证征管力量,首先,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实际征管需求,科学设置征管机构,即以县级局设立“重点行业、重点税种、重点项目”为对象的专业征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确保信息集中、有效使用。其次,要改革绩效考核办法,促进各项征管工作取得实效。为适应深一层征管改革,围绕工作实效,革新考核办法,实行专业化分工,专业化考核,发挥征管一线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三,配强人员力量,把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工作方法丰富的精干力量配备到从事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税种管理的征管部门中去,确保工作实效。第四,配置征管工作基本装备,如必要的交通工具及便携式复印机、照相机等工作用具,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完善征管措施,加大查处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对矿产品资源开发企业财务核算,税收上实行查账征收,这是控管税源最有效的基础征管手段。同时不论采取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或者查验征收,还是委托代征,作为税务部门应重点完善所得税的征管措施。首先要抓好管理层及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薪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其次要抓好从业是工人劳务工资的所得税管理;第三要重点抓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红利所得的征管。

  对经责令仍无法进行查账征收的矿主,应作为重点控管。根据其实际利润测算出征纳标准;对承包经营个人或合伙组织红利所得的征收,采取利润减除企业所得税后,按约定比例分摊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予以核定,并建立跟踪台账(因有挂账则一年后征的规定);对股份合伙承租的业主直接按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由于从事矿产品开发的业主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给日常征管必然形成许多阻力,因此,税务部门应经常对取得的各种涉税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案源,并争取公安、检察等各部门的协助,对此类案件及时查处,一旦掌握实据必须严厉进行打击,以震慑其他潜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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