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很多企业为扩大销售,常采用支付佣金的方式。然而不少企业对佣金的税务处理,理解得不够准确、全面,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费用是指企业为销货而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储存费、广告和有关人员工资以及支付给中介人、代理人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根据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含折扣)可以作冲减销售收入或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处理,而销售过程中的销售费用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在具体掌握上,凡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的,即优惠给予购买方的,可冲减销售收入。
一、回扣:侧重扣字(销售方给购买方返回部分款额,违法回扣不讨论)。国税函(9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返利:返的是“利”(销售方给购买方的利润)。按国税发[2004]136号文“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三、佣金:侧重“佣”字,即提供了劳务取得的收入,佣金收取方涉及流转税、所得税;
(一)关于佣金
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的佣金率和付佣方式进行的。出口付佣方式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
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根据出口发票所列货物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
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上述处理方法相同。
(二)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1)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可以看出,准予税前扣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用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佣金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佣金,应按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佣金的规定只是对外部的有资格进行中介服务的公司以及个人才适用佣金,需要提供合法依据,就是要中介公司的发票或者个人部分则税务代开发票缴纳了税金的才可以作为佣金入帐抵扣。
(3)企业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得到的报酬,属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企业支付给个人(非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佣金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纳税款由取得佣金的个人缴纳,企业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四、代理费: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 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提供代理服务方涉及流转税、所得税;接受方凭发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