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措资金,公司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2005年预收购房款67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对预收的购房款,不仅要征收营业税,而且还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收政策对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应当如何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几个文件对这一问题作了重申。
关于预收款预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15%)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2006年3月,税务总局对国税发[2003]83号作了修订,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开发产品,仍采用预征税款方法,待开发产品实际完工后,仍要按实际成本进行清算。新文件区别不同开发项目,确定不同计税毛利率,经济适用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 20%;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国税发[2006]31号文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
国税发[2006]31号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鉴于你公司房地产预售收入发生在2005年,仍应按国税发[2003]8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