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物流企业中有一部分业务是运输代理业,业务流程是:承揽运输客户的业务,并全额收取运费等,然后将该业务转包给运输单位承运,并支付运费,收取发票。对物流企业的这种运输代理业务,按何种税目缴纳营业税?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是否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
答:问题中没有提到物流企业本身是否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如果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几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纳税人未利用自备运输工具,但承诺为客户运送货物或人员,并与客户直接结算,此后又转托其他运输单位进行运输,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七条的规定,应当属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其营业额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实际运输单位的运费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