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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处理

2008-07-20 01:18     来源:中国会计网     

  内外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分别按不同的规定处理,下面分别做出介绍。

  内资企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可按收入分段计算,也可用简便方法计算,简便计算的公式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所属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有限公司1~12月实现销货收入1600万元,转让一项技术取得收入3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0万元,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5万元,将自产的产品做职工福利8万元(出厂价),12月发生退货50万元,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折让2万元,计算该公司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方法一: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600+30+100+5+8-50-2=1691万元

  扣除标准=1500×5‰+(1691-1500)×3‰=8.073万元

  方法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600+30+100+5+8-50-2=1691万元

  扣除标准=1691×3‰+速算扣除数3=8.073万元

  外资企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定的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的5‰。

  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企业。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旅游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既有销售收入也有营业收入,且企业能在会计上准确分别核算上述收入,则可以分别计算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然后按两种限额之和与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比较,超出部分作纳税调整。如果企业不能在会计上分别核算上述收入,应以主要收入为准计算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

  例如,某外资有限公司1~12月实现销货收入1600万元,将自产的产品做职工福利8万元(出厂价),12月发生退货50万元,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折让2万元;转让一项技术取得收入3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0万元,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5万元,计算该公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方法一:全年销货净额=1600+8-50-2=1556万元

  扣除标准=1500×5‰+(1556-1500)3‰=7.668万元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30+100+5=135万元

  扣除标准=135×10‰=1.35万元

  两项合计:7.668+1.35=9.018万元

  方法二:全年销货净额=1600+8-50-2=1556万元

  扣除标准=1556×3‰+速算扣除数3=7.668万元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30+100+5=135万元

  扣除标准=135×10‰=1.35万元

  两项合计:7.668+1.35=9.0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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