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医院是一家特色专科医院,医生大多是由外院专家兼职,我们认为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免税,所以医院开业5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建帐,除了住院收费收据之外,没有任何会计凭证,也未缴、代扣代缴任何税款。近日,税务部门来人,要我们补税,并处以罚款。医疗机构是可以免税的,税务局为什么还要找我们的麻烦那?
答:你们的这个认知是错误的。财税[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故,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有条件限制的:1、免税的时间有限制,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政策期限为3年,而不是无限期;2、免税政策条件有限制,即收入要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3、免税范围有限制,企业所得税即不在免税之列;4、免税是针对机构本身,而不是其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仍要按规定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