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个汽车配件销售单位,现招下岗职工已超过60%,能否享受有关下岗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否详细指点具体税收政策文件号?谢谢!
答:根据相关部门对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规定,对企业可否享受上述税收优惠,需要根据企业是否新办还是原有企业?是否商贸、服务型企业还是生产型企业?商贸型企业是否仅从事零售还是批发或者零售兼营批发,等等条件综合判断。而并非仅仅根据一个企业招用了多少名下岗人员为唯一标准。
另外,无论如何,即使符合了法律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确定,方可享受。
请参照以下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200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