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是一家2003年以前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前均无业务,目前主要从事旧城改造。请问:该公司在2005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目前该公司还未发生销售业务)?能否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一次性列支,若不能,请问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 (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因此,该公司在2005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在发生时在企业会计利润中列示,并可以向2005年——2007年这三个纳税年度进行结转。若超过2007年,该企业仍无收入,则已列支2005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再向以后年度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