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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商兼营装修业务收入应分别核算

2008-07-20 01:18     来源:中国会计网     

  甲公司是一家销售装修、装饰材料的流通企业,本身没有建筑施工(安装)资质。乙公司请甲公司为其装修办公楼,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在工程完工结算工程款时,甲公司打算提供给乙公司的发票为国税局印制的普通发票,发票注明为“装修工程款”。但是,甲公司觉得装修工程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开具普通销售发票不妥。于是,甲公司想将此项收入分成两部分处理,即对材料价款部分,视为装修企业自购材料的方式,开具商品销售普通发票计算,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对材料以外价款部分,开具地税建筑安装发票结算,注明装修劳务价款。这样,就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不知这样处理是否可行?

  到底应该取得什么发票,如何纳税呢?甲公司的主管地税部门认为:由于甲公司没有取得施工资质,所以不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的规定条件,不能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不管采用的是包工包料,还是装修企业自购材料,甲公司都必须以工程总收入按照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但主管国税部门却认为,由于甲公司没有建筑安装资质,不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的条件。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所以必须针对工程款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

  其实,甲公司这种情况确实是不适用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该文件规定的是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特指货物,才按照文件规定分材料和劳务价款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处理。而甲公司销售的是外购建材货物,非自产货物,因而,无论甲公司是否具有建筑安装资质,都不能按这一文件规定分材料和劳务价款进行税收处理。

  从甲公司反映情况分析,甲公司既从事建筑材料销售业务,又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从事一项装修业务,不可能出现既要缴纳增值税,同时又要缴纳营业税的结果。按照税法规定,销售建筑材料应该缴纳增值税,而从事装修业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虽然不具备建筑安装行业规定的资质条件,但还是应该缴纳营业税。所以,对于主要从事建材销售的甲公司来说,从事装修业务属于一项兼营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否则,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如果不能分开核算,则装修业务与销售业务一并缴纳增值税。因此,只要甲公司分别核算建材销售和装修业务,就可以分别就建材销售缴纳增值税,就装修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此外,由于装修业务为营业税应税劳务,也就属于增值税中的非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甲公司用于装修业务的外购建筑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售其他建材货物的销项税额,如果已经计入进项税额,应该作转出处理。

  综上所述,甲公司为企业装修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应与建材销售分别核算,只缴纳营业税。与对方单位乙公司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规定全额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结算。但装修工程所耗用的建筑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全部转入装修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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