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2、“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3、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综合利用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4、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1)木竹纤维板
(2)木竹刨花板
(3)细木工板
(4)木竹片
(5)地板块
(6)木旋制品
(7)水解酒精
(8)糠醛
(9)饲料酵母
(10)针叶饲料
(11)木炭
(12)活性炭
(13)橡胶
(14)长度在2米(不含2米)以下的板方材
(15)木、竹珠、木、竹牙签,小胶合板,灰条子,木杂件,木竹皮、叶、根、锯沫及综合利用产品(草酸、锯沫、炭棒等),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竹碎料板、压刮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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