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3、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新型增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4、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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