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生产经营广告业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
3、对帐簿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或没有建账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时申报、按额缴纳、代扣代缴税款,如实提供纳税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违者,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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