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户和其他个人。个体户发生转让房地产业务并取得收入的,就成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其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有关经济收益,从形式上讲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这里所说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不能移动、移动后会遭到损坏的各种植物、养殖物及其他物品。
这里,需强调:
(一)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二)无论是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将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转让,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有偿转让的房地产,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个体户而言,其转让的主要是房产,特别是旧房。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等业务由于经营规模较大,个体户一般很少涉及。所以这里主要介绍旧房转让所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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