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具体纳税时间,通常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房地产转让的不同情况确定。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一)以一次交割、付清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比如某个体户将其拥有的房屋出售给某单位,合同规定由对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后,个体户即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该单位。对于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及向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等,规定其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增值税税款。
(二)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比如某个体户将其拥有的楼房一幢出售给某单位,合同规定由对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40%的价款,其余价款分六次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全部价款的10%,付清全部价款后,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该单位。对于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定具体的纳税时间。即根据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等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总额,求得应纳税额占总收入的比例,在每次收款时按收到的款项乘以该比例即可计算出每次应纳税款,并规定在每次收款后数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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