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从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然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如果个体户的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与所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在同一地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个体户的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与所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不在同一地的,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个体户在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2)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3)房地产评估报告。如果转让的是旧房,则按规定必须进行房地产评估,由政府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房地产评估,并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完税凭证。
(5)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如该房地产的原造价或买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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