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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业如何纳税

2008-07-20 01:16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1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相关政策不够完善,在实际工作中税收政策执行不够统一,加之税法宣传力度不大,使纳税人常常产生误解。医疗行业,应如何纳税?

  一、分类不同,享受的政策不同

  按照我国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所有医疗机构将按照其性质、功能和承担的任务不同,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两大类。

  所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政府兴办的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并代表地方或者国家水平的医疗机构。以享受政府财政定向补贴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医疗服务成本,其实际营运中的节余只能用在自身的发展上。

  所谓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那些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以作为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其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定,并报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自主定价。个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的医疗机构一律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均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在执业登记中注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执照方为有效。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兔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免征的税收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就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卫生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但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二、注册类型、经营地点不同,缴纳的税种不同

  医疗机构的登记注册类型,将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内资医疗机构;第二类港、澳、台商投资医疗机构;三类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目前,我国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注册类型或经营地点不同的医疗机构经营应税医疗服务项目,缴纳的税种各有不同。

  三、税种不同,计算的方法不同

  不同的税种,由于计税依据、税率不同,所以具体的计算方法也不同。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税率5%,应纳营业税额=医疗服务收入×5%。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为自产自用制剂的销售收入。医疗机构属于不经常发生应征增值税行为的单位,不论其经营规模大小或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均应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适用征收率为6%,应纳税额=自产自用制剂的销售收入×6%。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三)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为应缴已缴的营业税、增值税,税率:城建税分别是7%(市区)、5%(县城镇)、1%(不在市区、县城镇的);附加征收率3%。应纳城建税及附加=应缴已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税率+附加征收率)。纳税期限,分别与营业税、增值税纳税期限一致。

  (四)印花税。计税依据为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的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其中:比例税率分为5个档次,分别是0.05‰、0.3‰、0.5‰、1‰、4‰。因具体税目繁多(11个税目),故此处省略;定额税率,“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2个税目,均按件贴印花税票,税额为5元。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实行按次计征,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和委托代征的征收方式。

  (五)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称之为“从价计征”),房产的计税价值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年税率为1.2%。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税率采用年定额税率,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具体标准: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

  (七)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为标准房价或标准地价。税率有房产税年税率和地产税年税率,其中:房产税按标准房价1%;地产税按标准地价1.5%;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暂按标准房地价合并1.5%。应纳税额=标准房价、标准地价或标准房地价合并×适用税率。实行按年计征,按季或按半年分期缴纳方式,其具体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

  (八)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准予扣除的项目大致有: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税率为33%,但税法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准予扣除的项目大致有: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领×(30+3)%。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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