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申请减免所得税,应于领取税务登记证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后在接到纳税人申请30日内,报市国家税务局批复。
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免征所得税时,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
(4)公司章程;
(5)中介机构对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
(6)新技术企业证书;
(7)企业所在地房产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纳税人免税期满后,如果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应在免税期满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半征收所得税,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上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3)上年度损益表;
(4)科技园区核发的《技术性收入申请表》;
(5)科技园区核发的产品黄卡;
(6)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免税批复;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人不能提供详细资料或未按规定时限申请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事宜。
四、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并附送以下资料:
1、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2、减免税申请书;
3、新技术企业证书;
4、公司章程;
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新技术企业还应附送当地税务机关的免税批复。
五、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仍按《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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