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是对提供交通运输、建筑等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营业税纳税人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服务企业以提供旅游、饮食、娱乐、租赁等各种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因而自然是营业税的纳税人,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其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按照规定,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其中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
其中所称“不动产”是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其中所说的“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单位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等。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征税范围
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各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服务性企业以提供旅游、饮食、娱乐、租赁等各种服务为其主营业务,其相对应的营业税税目为“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除此之外,有的服务企业还会发生提供其他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业务。
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
和“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并介绍服务性企业经常碰到的应征营业税的各种特殊业务。
(一)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1.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2.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3.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4.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5.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6.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业务。
转租业务也按本税目征税。
7.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日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8.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核画、誊写、打字、携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1.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2.体育业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
(三)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0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1.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2.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3.卡拉0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4.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5.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
6.游艺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
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四)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1.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转让商标权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3.转让专利权
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4.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5.转让著作权
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6.转让商誉
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企业有偿转让单位名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是企业利用其自身信誉为他人提供服务,属于转让商誉的征税范围。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如果工业企业向对方提供无形资产后,按销售额或者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则不属于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征收营业税。
(五)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四、混台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和服务性企业应纳营业税特殊问题
(一)混合销售行为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又涉及应征收营业税的劳务。比如,卡拉0K歌舞厅在向顾客提供服务的同时,向顾客销售各种饮料,这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规定,服务性企业(不包括加工和修理修配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劳务,应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二)兼营行为
所谓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应税劳务项目,又经营货物的销售或非应税劳务(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项目。比如某旅行社除了从事导游业务(应税劳务)外,还设立专门的旅游纪念品商店专门从事旅游纪念品的销售(货物销售),某公园除了经营各种游艺活动,还经营商品的销售。按照规定,服务性企业兼营货物销售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及非应税劳务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及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三)服务性企业应纳营业税特殊问题
1.游览场所的征税问题
按照规定,对经营游览场所征税,就是对经营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征税,即按销售门票收入依“文化体育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对经营游览场所征税,不包括这些场所从事的其他游艺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
2.高尔夫球俱乐部等的征税问题
(1)按照规定,对俱乐部会员入会是一次性缴清的入会费,无论该项收入在财务上如何进行处理,均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营业税。
(2)对于俱乐部收取的其他类似于会员费的收入,应合并作为会员费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3)俱乐部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资格保证金,在会员退会时全额退还的,如果在财务上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不计算缴纳营业税。
3.娱乐场所提供饮食服务和饮食场所提供娱乐服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规定,娱乐场所在顾客进行娱乐的同时提供的饮食服务,应按“娱乐业”税目征税;而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在为顾客提供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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