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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业应缴纳哪些税(费)

2008-07-20 01:14     来源:中国会计网     
教育业需缴纳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教育劳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指以国家认可有效毕业证书为凭证的小学、中学、大学和研究生学历,下同)授予权的普通学校,以及经当地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除上述范围外的其他教育劳务,应依照文化体育业税目3%适用税率,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征税对象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其应纳税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服务收入,是指纳税人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业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取得的罚没收入除外)、包装物押金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纳税人下列项目的收入不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1、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拨款的专项经费收入。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从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收入。

  这部分收入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行政府职能,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收入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额度)拨付或者核定的收入。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应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是财政收入或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5、社会团体按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批准收取的会费收入和取得的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8、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的收入。

  以上几项收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不计入应税收入总额,为非应税收入,作为纳税补充资料,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取得以上几项收入的文件、资料(含批准性文件和收入的金额)备案。如果纳税人不如实申报非应税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不将其视为非应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分类计算方法:

  1、纳税人能够正确划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和与取得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的,从应税收入总额中据实扣除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计算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不能正确划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和与取得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但是能够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计算纳税年度的全部支出,并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取得非应税收入的文件、资料备案的纳税人,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比重作为分摊比例,计算出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能够正确划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成本、费用、损失和与取得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纳税人,其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事业单位行业财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成果,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除必须依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作纳税调整外,其它须作纳税调整的具体规定如下: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属于企业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对其所有的房产、土地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属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对其所有的非本身业务用房及土地(用于经营、出租等)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房产税是按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两种:一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一种是以房产的租金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分别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扣除率)*1.2%

年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分为两种: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2%;按照房租收入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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